图为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胡正荣。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胡正荣:
要认清当前网络国际传播的短板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胡正荣表示,当前,网络已经成为国际传播主战场和主渠道,但要看到,在全球事务中,怎么充分发挥和表达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我们在内容生产上还有短板;此外,在讲述中国故事和全球故事时,我们缺乏自主可控的平台。他提醒,提升我国国际传播能力,这两个问题亟需重视。
图为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李希光。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李希光:
应重视越来越多学习中文的外国精英人群
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李希光认为,在关注国际重大议题时应认识到,国际舆论已经不是西方舆论,除了关注世界格局变化之外,我们应该关注如上合组织成员国等国家,关注这些国家民众关心的事。他还提醒,国际传播应瞄准海外越来越多懂中文的外国精英人群。
图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姜飞。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姜飞:
国际传播话语方式应该“变中求破”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姜飞认为,如今,国际传播态势发生的变化之一是,懂中文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对中国媒体内容感兴趣的外国人也在增加。同时,海外华人群体对中文媒体表述方式也出现了新诉求,要“变中求破”,创新国际传播的话语方式,“中话西说”既要注意适配已经适应外语表达方式的海外华人需求,还应该研究如何向越来越多懂中文的外国人做传播。
图为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院院长王晓红。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院院长王晓红:
讲好中国故事要注重“4个i”
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院院长王晓红表示,在人类面临更多不确定和挑战的今天,如何通过东西方文明的真诚对话,实现互鉴互学、和而不同,是当下讲好中国故事、提升国际传播能力的重要议题。“中国好故事”既包括“大时代”的“大故事”,也包括“小人物”的“小故事”。她将讲好中国故事概括为“4个i”:Initiative Narrative of China:原创价值的中国叙事;Innovative Story-Driven Database:故事导向的数据创新;International Public-Service Platform:面向国际的公共服务;Intellectual-Property Development Strategy:聚力IP的发展策略。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
国际传播应“入眼”“入心”“可持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表示,要用互联网思维顺应新的传播环境和新的传播关系,通过媒体融合开展国际传播,做到“入眼”“入心”“可持续”。他表示,普通公众可以通过国际社交媒体,以个体身份进入社会信息的交互传播,其所在国家的政府和传统主流媒体对于个体的影响,已经远远不如过去那样巨大。国际传播活动要把传播的对象锁定为普通公众,而不是更多地像传统做法那样通过宏大叙事传递声音。
图为中国新闻社融媒体中心主任兼中国新闻网总编辑吴庆才分享案例。中新网 李太源 摄中国新闻社融媒体中心主任兼中国新闻网总编辑吴庆才:
突出侨海特色,用“新”讲好中国故事
结合中新网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的实践,中国新闻社融媒体中心主任兼中国新闻网总编辑吴庆才表示,中新网重视发掘“吾国吾民”的新视角,突出侨海特色,让“中国通”答“中国题”。同时,注重共情共鸣的新表达,聚焦宏大叙事的个体诉说,在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中寻找、挖掘、展示中国共产党创新理论、发展理念,中国的社会变迁、发展成就。此外,重视出圈出海的新渠道,探索以网为媒、以人为桥的国际传播新范式,发挥人脉建设在国际传播中的独特作用。
图为中国网副总编辑薛立胜。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中国网副总编辑薛立胜:
国际传播应追求快、准、融、外、通
中国网副总编辑薛立胜表示,国际传播应追求快、准、融、外、通,他认为,要快速准确地抢占话语阐释权,并力求把表达方式进行融合呈现。同时,要从受众出发,考虑到他们的语言习惯、思维习惯、文化习惯,还要让外国人讲,积极联系外国政要、智库专家、大V、网红以及Z世代年轻群体,影响有影响力的人,让有影响力的人影响更多普通人。此外,做国际传播,还必须寻找共同的关注点和关联处。
图为新浪微博执行总编辑、媒体合作部总经理于琪。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新浪微博执行总编辑、媒体合作部总经理于琪:
互动式话题设置能为正能量内容传播发酵赋能
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社交媒体,新浪微博执行总编辑、媒体合作部总经理于琪说,微博有5.82亿月活用户,遍及海内外。微博具有独特的广场式社交特点,媒体在微博发起的强互动话题内容,能有效地带动用户参与话题的讨论,也为推动正能量内容在社交平台上的传播、发酵赋能。
图为快手泛知识业务&课堂业务副总裁周晓晗。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快手泛知识业务&课堂业务副总裁周晓晗:
用短视频进行更贴近用户视角的新闻解读
快手泛知识业务&课堂业务副总裁周晓晗表示,作为新的媒介技术和信息窗口,短视频能够降低用户获取信息的门槛,帮助用户更快速地了解资讯内容,应利用短视频快速、简单、易懂的特点,采取多种传播手段并邀请专家进行更贴近用户视角的新闻解读,让政策能够更好地向下传播。
图为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全媒体新闻中心总编辑黄晓敏线上发言。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全媒体新闻中心总编辑黄晓敏:
既要见大见小,又要见人见事,更要见魂
对于即将召开的中共二十大,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全媒体新闻中心总编辑黄晓敏表示,大公文汇传媒集团将加强策划,用心做好精品,既要见大见小,又要见人见事,更要见魂。在移动化、视频化方面发力内容生产,突出话题特色,着重报道十年来香港在不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过程中取得的显著成就,凸显“一国两制”事业的行稳致远。
图为欧洲新传媒集团总编辑范轩。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欧洲新传媒集团总编辑范轩:
在国际舞台讲中国故事,不能自说自话
欧洲新传媒集团总编辑范轩认为,在国际舞台上讲述中国故事时不能自说自话,民间传媒的角度不能太官方。他还表示,礼让谦和、避免冲突是我们的伦理基础,但是舆论恶意攻击的破坏力丝毫不亚于一场战争,所以面对恶意攻击,要主动出击、说明真相、正本清源,这不仅会赢得国家尊严,同时也会为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赢得空间。
图为泰国头条新闻社社长、曼谷杂志社社长郭蕊线上发言。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泰国头条新闻社社长、曼谷杂志社社长郭蕊:
华媒在海外发声特别要讲求公信力
对于新时期海外华文媒体的发展,泰国头条新闻社社长、曼谷杂志社社长郭蕊认为,公信力十分重要。她表示,海外华媒要有影响力,就要秉持正确、客观、中立、权威,不能博眼球,更不能以讹传讹,尤其不能拉踩任何一国。例如,不能为了博取某些外国人的关注,就故意贬低中国、抹黑中国,也不能为了网络舆论造势,故意贬低所在国。
图为欧洲时报北京代表处主任马林。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欧洲时报北京代表处主任马林:
让海外华侨华人成为国际传播的重要一环
欧洲时报北京代表处主任马林认为,海外华侨华人在国际传播力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他表示,海外华侨华人对中国信息的接受度高、敏感度强,让他们了解真实客观的中国,在提升民族自豪感的同时,他们也能获得面对涉华谎言、谣言时反驳的逻辑和实力,应让海外华侨华人成为国际传播的重要一环。
图为美国鹰龙传媒、美国城市广播电视台董事长苏彦韬线上发言。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美国鹰龙传媒、美国城市广播电视台董事长苏彦韬:
中华文化是民相亲、心相通的最好桥梁
美国鹰龙传媒、美国城市广播电视台董事长苏彦韬表示,中华文化是民相亲、心相通最好的桥梁,海外华文媒体不仅是华侨华人故事的记录者,更是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与传承的坚实基础。他介绍,近年来,鹰龙在推动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图为葡新国际文化传媒总经理、葡新报社长马丽梅。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葡新国际文化传媒总经理、葡新报社长马丽梅:
华媒发声,要善于进行有亲和力的国际传播
葡新国际文化传媒总经理、葡新报社长马丽梅说,海外华侨华人现在已经无缝对接国内的新闻渠道,如今,海外华媒的工作重点已经不仅仅是影响华侨华人对中国的看法,华媒的传播优势和着力方向在于对接所在国的媒体,影响所在国的群体,能够在所在国发声。
图为瑞士欧亚时报社社长朱爱莲线上发言。中新网 李太源 摄瑞士欧亚时报社社长朱爱莲:
讲好中国故事,先要理解国情和历史
瑞士欧亚时报社社长朱爱莲表示,当前世界进入剧烈的动荡变革期,国际舆论斗争非常复杂,越是困难越需要沟通对话,越需要国际舆论引导,越需要媒体人的责任和担当。她表示,要想讲好中国故事,首先要理解中国的国情和中华民族的历史。
图为欧洲侨报副社长孙雨梅。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欧洲侨报副社长孙雨梅:
讲好中国故事要注重华裔青少年的教育
欧洲侨报副社长孙雨梅表示,国际传播要充分考虑跨文化因素影响,传播者在内容编辑与编排上要与国际接轨,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在传播方式上,要注重从“自己讲”转向“一起讲”,从“讲历史”转向“讲现代”和“讲未来”。此外,应该重视华裔青少年群体,让他们学好中国文化,成为未来中国故事的传播者。
图为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暨执行委员会主席罗崇雯线上发言。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暨执行委员会主席罗崇雯:
中华文化类节目让澳门观众感受到祖国一家亲
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暨执行委员会主席罗崇雯表示,澳广视积极将内地的新闻资讯、文化信息传播给澳门市民,并积极将澳门和内地的声音、形象传播出去,以理晓悟,建构文化桥梁。她称,富有中华文化感召力的优秀节目在澳门很受欢迎,澳门观众感受到了祖国一家亲的归属感,也让在澳门的国际人士看到了中国形象的亲和力。(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